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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永普法┃砍竹惊遇“不速之蜂”?

栏目:律法实务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时间:2024-10-23 09:14:05浏览:6收藏
“我们一起砍竹子,各自负责的区域都是通过抓阄确定的,谁都有可能摊上这件事。”
“我们之前就被走地蜂蜇伤过,所以砍竹子前会用火驱赶,但马蜂窝实在是太高了,没有人能用肉眼看到。”
案情简介
某日,曾某、黄某等八人约好前往竹林里砍竹子赚取报酬,八人共分成了四组,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各自负责的区域,八人均按照各自所砍竹子的数量结算工资。在砍竹子的过程中,喻某和龙某砍竹子的地方出现了马蜂,两人先后被蜇伤。随后龙某用火烧的方式驱赶,在确认没有马蜂后继续砍竹子,但当龙某砍下其中一根高约二十三米的竹子后,竹子尾部倒在曾某夫妇附近,竹子尾部有个巨大的马蜂窝,马蜂将两人蜇伤。其后,龙某等人将曾某夫妇火速送往医院治疗,共造成曾某4万余元损失。因无法协商一致,曾某将参与砍竹的其余人员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砍竹的其余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共计四万余元,其中龙某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黄某承担20%侵权赔偿责任,其余人员共承担10%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等人虽然被马蜂蛰过,但根据日常经验推断用火驱赶后,在视力可见范围内确定无马蜂的情况下才继续砍竹,虽然最终没有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事后龙某等人积极协助救治曾红建,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故曾某诉称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
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分析,案涉事故可归结于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但如果不分担损失显失公平,八人在砍竹过程中都存在同等概率的风险系数,均对损害结果进行分担才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和谐、公正的核心价值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由其余各方各自赔偿曾某损失4千余元。
法官说法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所涉当事人砍竹的范围和区域都是随机的,在砍竹前龙某等人也根据日常经验推断采取了合理方式驱赶蜜蜂,马蜂窝所在位置实非肉眼所能确定,故该事故可归结于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通过动态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在受到较为重大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时,调节个案中的风险与损失由各方分担,可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状况。故在本案中,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曾某损失由各当事人公平分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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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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