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化的价值与实现路径
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数据知识产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省市早已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和试点工作。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发布,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首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发布,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在该通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和“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试点目标。
上述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指明方向并提供试点实践基础,各试点地方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工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截至目前,17个试点地方及海南省已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开展行动:11个省市建立了登记平台,其中8个省市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2个省市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另外,7个省市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设规划。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登记平台的总体情况:
(一)明确产权归属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将数据相关权利人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进行官方记录和公示的行为。一旦被正式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权利人拥有该数据产品和服务权属的初步证明,就能够清晰界定数据的产权所有者。同时,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可以明确其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提供法律基础,避免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纠纷。在法律诉讼或交易中, 这种证明有助于权利人证明其对数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从而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2023年12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数据堂公司与上海隐木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件,两审法院都裁定原告数据堂公司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是其数据集财产性利益和合法来源的初步证据。
(二)提升交易安全
数据知识产权化有助于规范数据交易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数据在交易过程中能获得更高的安全性保障,交易双方可基于明确的产权信息进行公平、安全的交易,降低交易风险。
(三)促进资源整合
明确的数据产权有助于企业间进行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合作。企业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化,更容易地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数据的综合利用效率。
(四)增强创新动力
企业对其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能激励自身在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进行创新。数据知识产权化鼓励企业投入资源进行数据的创新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五)拓展融资渠道
数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物,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用于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活动。在企业的融资、上市等过程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重要的资产评估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社会认可度;通过合理地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企业还可以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一步拓展企业的盈利渠道。
(六)强化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化使得数据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一旦数据产权受到侵犯,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七)应用场景扩大
第一, 数据交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数据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权属证明。在数据交易中, 买卖双方可以依赖登记证书来确认数据的合法来源和权利归属,促进数据的合法流通和商业化利用。
第二, 数据融资。金融机构通过审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评估数据的价值和企业的还款能力, 从而决定融资条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使得数据资产化成为可能, 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第三, 数据证券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 有助于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 并作为证券化的基础。
第四, 数据保险。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数据保险提供了风险评估和赔偿依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登记证书来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损坏或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登记证书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第五, 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入表是指数据资源经评估作价确认为数据资产纳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和权属确认提供了依据, 有助于企业合规地将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 提高企业资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3 年12月底贵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以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扎实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落地,已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特别是在制度探索、政策探索、模式探索、保护探索、应用探索、标准探索等6个方面,努力探索具有贵州特色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方案。
(一)在制度探索上,出台划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类别制度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金融、数据、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对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边界及登记内容进行论证,创新提出对有分析评价、企业管理等7种应用价值,且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应用等过程中,采取相关规则和运用相关算法技术的数据集合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细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类别,明确登记审查标准,对进一步划分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概念、内涵、范围,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9月6日,省知识产权局出台《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30条,规定的内容较为全面,为贵州省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化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护方向。
1、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
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关
办法第四条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贵州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4、登记内容
办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知识产权具体登记内容包括:数据知识产权名称(“主要应用场景+数据集合”)、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应用场景、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如数据在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应用等过程中,创新性地采取相关规则,运用相关算法技术等情况)、数据来源、规则或算法说明、数据范围与规模、更新周期、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数据格式(excel、xml、json、图形数据库)等。
5、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
(1)登记流程
办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在线公示、异议处理和发证等程序实施。
(2)登记日期
办法第十条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日期,以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成功提交的登记申请日期为准。
(3)文件提交形式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构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送达登记相关文件。
(4)审查期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收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受理并开展材料审核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材料。
(5)不予登记情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数据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个人隐私的、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公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机构对经审核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登记平台将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在线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数据范围与规模、规则或算法说明等信息。
(7)异议公示和异议处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说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
6、证书效力及登记变动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用于初步证明数据的权属和来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登记日期起计算。通过协议获得的各类数据,如协议期限不超过2年的,以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通过《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有三点需要重点关注:一是数据来源,二是算法规则,三是存证公证情况。
关于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合法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前提,无法证明来源合法的数据将无法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来源包括自行运营产生、授权取得、公共网站爬取、交易购入、出资入股、并购取得等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取得,均应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合规要求。从各省数据登记的实践来看, 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的应当是依法取得的数据集合。
关于算法规则,主要是说明登记主体所申请的数据集合已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不会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以确保不会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为了说明数据集合已实施了创造性劳动,属于知识产权调整的智力成果。
而关于存证公证情况,是数据知识产权的特别要求,登记主体在登记前,应当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申请登记的数据进行存证或进行保全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和价值可衡量性水平。如登记主体未进行存证公证,则无法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这也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品登记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在模式探索上,在全国首创“双证并发”特色登记模式。
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建成的“数据要素 OID 服务平台”,在其技术底座上建设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并于2024年8月27日上线,实现两个平台互通互认。企业获得数据要素登记凭证后,对具备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可继续申请贵州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数据要素登记凭证、数据知识产权凭证“双证并发”全国创新登记模式。同时“双证并发”创新登记模式将贵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压缩至3天,公示期缩减至5天,大大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效率和准确性,更有利于推动数据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对于推动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实现“登记即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三)在保护模式探索上,合作共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治理实践基地
省知识产权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共同签订《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标准体系、保护与运用体系、人才体系等方面,建立五部门数据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四)在应用探索上,市场监督、交通、文旅等多领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多场景应用探索
试点以来,实施数据知识产权省级试点11个,跟踪服务企业176 家,围绕市场监督(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画像(经营异常名录版)”“企业信用画像(行政处罚版)”“企业信用画像(小微企业分类版)”3 件政务数据知识产权为例)、交通(以贵州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数据资产入表为例)、文旅(以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入表为例)等多领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一)数据资产交易
数据知识产权的明晰促进了数据资产交易市场的繁荣。企业可以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2023年9月2日,浙江云匠数字建造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所持有的“智慧工地环境管理分析数据”进行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编号为DIP2023000000299。在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嘉兴(桐乡)中心的撮合下,该数据知识产权通过在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以28.8万元的成交价,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桐乡市振兴城建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该数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也是浙江省首个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项目。
(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
企业以其数据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023年7月27日,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登记编号为DJ20230727000213“T-BOX车联网信息数据”进行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2023年8月,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T-BOX车联网信息数据”作为质押物,向苏州银行扬州分行质押融资1000万元。这是扬州地区首次进行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三)数据知识产权保险
为数据知识产权投保,当数据产权遭受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例如, 深圳优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登记了“ESG企业评估报告数据”(2024000132), 并于6月与国任保险完成了数据资产损失保险的签约。该保单为优钱信息的ESG数据提供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人民币的数据资产损失费用保障, 主要覆盖数据资产损失费用或重置恢复的费用。
(四) 转移转化
数据知识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企业、行业之间进行转移转化,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和产业升级。
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古水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明确了数据权益内容,通过许可使用方式顺利达成交易,并成为全国首批按照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通过数据资产认定、合规评估等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实现正式入表的数据资产,实现了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的华丽转身。该案例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十大典型案例。
(一)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案
【案情简介】北京数据堂公司为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形成了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以下简称“案涉数据集”),并对案涉数据集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隐木公司未经数据堂公司许可,获取案涉数据集,并在隐木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
【评析】本案是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有益探索。
(二)全国首例涉“iDate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
【案情简介】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简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内容数据,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某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截至2019年5月,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微某公司指控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评析】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本案裁判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认可和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深入阐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开正门、堵偏门”“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
(三)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操作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答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评析】本案明确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本案在坚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打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契合技术和产业实际,提出解决方案,对之后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已经成为数据要素保护的应有之义和普遍共识。数据知识产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专业领域的数据保护,更有效提升了企业数据资源价值。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数据处理和应用属性的企业,应把握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的先机,从而获得更优的经济价值以及竞争优势。
转载自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唐国容,刘婷婷,杨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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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03b00956edde7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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