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IPO企业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技术许可要点分析
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是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其不仅能直观的反映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更能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品牌价值和市场估值。
根据知识产权来源的不同,企业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存在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继受取得和他人许可等多种形式,对于拟IPO企业,尤其是科创板申报企业,监管部门会通过其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权属关系等方面认定发行人的科技实力,若存在继受取得专利、与他人共有专利或技术许可等非自主研发情形的,监管部门则会进一步关注相关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则,对于IPO企业而言,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取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企业专利的来源为继受取得、共有或他人许可,相较原始取得的专利,可能会存在权属不清晰、不稳定的问题。
(一)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创业板注册生效)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IPTV 集成播控服务,通过整合源自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河北省内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国内音视频内容提供商的丰富视听资源,将视听内容进行审核、编码、组包等环节后通过电信运营商专网传输,向电视终端家庭用户提供频道直播、影视点播以及音乐、游戏、在线教育等形式的新媒体视听服务。根据申报资料,发行人拥有16项专利(均为继受取得)、36项软件著作权和5项商标。
反馈问询: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受让专利的具体情况,转让方及基本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受让金额及公允性,专利用途,是否为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核心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和商标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2)取得软件著作权、专利和注册商标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纠纷。(3)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内容及用途、具体业务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说明相关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混用软件著作权、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情况。
反馈回复要点:
1、发行人继受取得专利的转让方均为公司关联方,包括现任和曾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以及转让时的公司员工。该等专利实际为转让方在发行人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此前出于激励员工研发积极性的目的将该等员工登记为证载权利人,该等发明的权属实际由发行人所有,因此本次转让的价格为零元,具有公允性。
2、该等专利是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核心无形资产,主要用于IPTV集成播控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营。
3、发行人的专利为发行人员工任期期间的职务发明,发行人取得该等专利的过程合法,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纠纷。
4、河北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且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在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域名,其中商标主要用于其自身节目、产品或市场开发,软件著作权主要用于手机软件、印刷及出版系统,作品著作权主要用于电视节目标识,域名主要用于各主体官网及资讯、点播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用软件著作权、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情形。
(二)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691.SH)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企业,提供包括芯片定义、IP选型及授权、架构设计、逻辑设计、物理设计、设计数据校验、流片方案设计等全流程芯片设计服务。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继受取得6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
反馈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继受取得专利的时间、来源,与公司产品服务及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公司研发及技术形成是否依赖于其他第三方。
反馈回复要点:
1、2017年3月,苏州亮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亮智”)将其持有的8项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前身灿芯有限,苏州亮智与灿芯有限曾为原开曼灿芯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苏州亮智已于2018年9月29日注销。前述8项专利权与发行人业务及现有技术无对应关系。
2、发行人核心技术均为公司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形成与前述继受专利无关,不存在依赖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上述专利亦未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中。
3、上述全部专利均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专利,公司研发及技术形成不存在依赖于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三)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申报,已问询)
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电化学储能系统解决方案与技术服务提供商,专注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传统发电、新能源发电、智能电网、终端电力用户等“源-网-荷”全链条行业客户提供全系列储能系统产品和储能系统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有16项来自于睿能世纪的许可使用专利;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2项合作研发项目和3项委托研发项目,有10项专利系与他人共有。
反馈问询:(1)许可使用专利、共有专利对应的产品类型,是否涉及核心技术;获取授权专利的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共有专利的获得方式及权利义务划分情况,发行人是否可以稳定持续地使用有关专利,是否存在技术依赖;(2)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取得的成果、归属及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委托研发的必要性,支付的费用与受托方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否匹配,是否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反馈回复要点: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取得16项许可使用专利,该等许可使用专利主要用在火储联合调频中交流侧电站监控及控制功能,并以设备模块的方式体现在监控集装箱所实现的相关系统功能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与核心技术以适配新能源发电的储能产品为主,相关许可使用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16项授权专利均来自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能世纪”)。睿能世纪是国内较早布局火储联合调频市场的企业,专利技术布局较早且较为全面,发行人自2018年开始,从储能系统设备切入,进入火储联合调频市场,发行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向睿能世纪取得相关专利授权,补充火储联合调频交流侧的相关专利技术。
2020年12月26日,发行人与睿能世纪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约定许可发行人使用睿能世纪名下16项专利。相关授权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备案号X2022990000842。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系由睿能世纪与发行人在公平自愿、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在考虑相关专利的技术价值、有效期限、许可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后,经评估确定许可使用费为1,080万元,具有公允性。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14项共有专利,主要基于发行人与合作方示范项目合作、科技项目合作等方式取得。发行人拥有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机制,相关共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共有专利主要来源于合作方的合作项目,因此联合申请专利,各方权利义务划分清晰,不存在纠纷。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技术研发人员205人,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30.97%。2021年-2023年研发费用分别为5,593.78万元、9,410.02万元和17,856.62万元。目前已形成8大核心技术模块和28项核心技术(与储能相关),所涉及的相关专利与软件著作权均为自主研发所得,拥有与其相关的合法权益。此外,发行人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研发团队不断扩充,具有良好的自主研发能力,发行人可以稳定持续地使用有关专利,不存在技术依赖。
4、报告期内,发行人除自主研发外,还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研发,或委托部分科研机构、单位进行研发,相关研发内容形成了一定成果,归属清晰,具备一定技术先进性。委托研发主要系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和时间因素考虑,节约开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
根据上述案例及实践总结,针对拟IPO企业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技术许可情形的,监管部门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1、继受取得、共有、他人许可等形式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取得背景、原因及过程、取得方式及定价公允性、转让方/合作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安排等;
2、继受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许可使用专利与发行人产品服务及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例如对各期收入及毛利的贡献情况),发行人研发及技术形成是否依赖于其他第三方;
3、发行人与他人共有专利或获取授权专利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权属划分及后续改进安排是否清晰,发行人是否可以稳定持续地使用有关专利,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4、发行人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情形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在IPO审核中,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以及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取得及使用过程的稳定性,若IPO企业存在原始取得专利的数量较少、核心技术为继受取得/共有/他人许可的专利、专利来源或权属不清等问题,则可能不满足科创属性或相关要求,对申报上市构成障碍。因此,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不断提升独立研发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如果不可避免的需要以受让、合作研发、许可授权等方式取得专利,需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权属划分及后续安排,确保上述情形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持续使用的稳定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转载自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房立棠,张淼晶,李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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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0238865297b681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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